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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9-04-23 16:42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市科技局
  

《巴中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巴府办函〔201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巴中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科技奖励是激励自主创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增强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七次全会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创新内生动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优良环境,推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改革目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突出转化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机制,构建符合我市实际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进步奖励体系,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彰显荣誉性。健全完善科技奖励提名制度、公示制度、信誉制度,合理调整奖励对象,严格控制奖励数量,大力提高奖励质量。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调动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热情。

二、重点任务

(一)拓宽提名渠道。

建立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多渠道提名制度,规范和简化提名程序。在区县科技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名市科技进步奖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推荐,增加部分优秀学术组织、社会团体作为提名单位。提名单位(或个人)承担提名、异议处理等主体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严控奖励数量。

市科技进步奖授奖总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项,重点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制定完善以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价值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优化一、二、三等奖的构成比例。

(三)调整奖励对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与市科技进步奖的提名。上两年度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市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完善公示制度。

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和评审流程,对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候选人)、提名者及其评审专家实行全程公示。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五)加强诚信建设。

加大对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力度,杜绝报奖材料重复使用。对在同一年度提名市科技进步奖的不同成果,其知识产权、论文论著等核心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进步奖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六)完善专家管理。

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提高入库专家条件设定,定期对专家基本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结合专家参与奖励评审的数量和质量,对专家定期进行评价,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动态调整。

(七)强化奖励荣誉。

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原则,对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相应配套奖励。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市科技进步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

(八)加强政策引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设立不由财政出资的科技进步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但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三、组织实施

关于市科技进步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市科技局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重新修订2016年2月18日三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第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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