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7 11:31信息来源: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解读《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各县(区)教科局、财政局,经开区科技分局、财金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4927       


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巴府办发〔2021〕18号)精神,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向市内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无偿发放,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我市依法注册且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专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范围为:

(一)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等。

(二)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交易、技术经纪人培训等。

(三)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文献原文传递及创新方法咨询服务等。

(四)设计研发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及技术解决方案等。

(五)专利代理服务(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六)其他。包括科技型企业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省级及以上研发创新平台服务等。

第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与科技型企业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

第三章  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限申领一次,科技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申领上限为3万元进行申领,科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科技服务实际收入额的20%、申领上限为2万元进行申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服务申领上限5000元。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兑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当年发布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对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巴中“科创通”平台(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登陆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领创新券,并同步在线下提交以下资料至县(区)、巴中经开区科技部门:

(一)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科技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明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等认定或备案的相关证明。

(三)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服务能力资质证明等。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时,申请人需在巴中“科创通”平台(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完成创新券的使用并提交兑付申请,同步将以下资料提交至县(区)、巴中经开区科技部门:

(一)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及服务确认函;

(二)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税务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检验认证报告、科技咨询报告、委托设计方案、专利申请代理材料、科技评估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研发投入统计等);

(六)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县(区)、巴中经开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将审查合格的创新券兑付清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向企业和机构兑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县(区)及巴中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宣传推广、申报把关和后期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资金,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且下个年度内不得申领科技创新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巴中市关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办法》(巴科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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