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9 11:01 【字体:  

解读《巴中市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实施细则》

巴科发〔2021〕13号

各县(区)教科体局、财政局、税务局,巴中经开区科技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巴中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巴中市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巴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巴中市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是指在巴中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有稳定研发投入,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万元(含);

(二)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且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

(三)在核算周期内未享受省级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第七条 注册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 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企业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受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巴中市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一条 审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市科技局。市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核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将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创新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部门以及相关市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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