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布日期:2021-06-18 16:29 【字体: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毛泽东以很大的精力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我国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
  大会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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