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2019-01-04 08:56 来源: 市科技局 作者:市科技局
巴中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涉及社会主体切身利益的行政处罚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向社会主体公开:
(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执法人员信息;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五条 对需要公开的事项,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六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主体公示。
第八条 对公示的事项,相关科室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九条 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制度变更公示。
第十条 局纪检监察人员对本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增强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涉及社会主体切身利益的行政处罚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向社会主体公开:
(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执法人员信息;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五条 对需要公开的事项,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六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主体公示。
第八条 对公示的事项,相关科室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九条 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制度变更公示。
第十条 局纪检监察人员对本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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