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17:25 【字体:  

解读《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

巴科发〔2021〕6号

各区县教科体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巴中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分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经四届市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深化政产学研用协同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政〔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支持企业聚焦新型工业、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有效提高有研发活动企业数量占比。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2%的在库规模以上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未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统计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发挥企业研发创新主体作用,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鼓励企业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瞪羚企业等。市级财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补助。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评估认定后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由我市提名推荐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视其获奖等次分别给予最低10万元、5万元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支持国有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投入稳定增长的刚性约束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创新投入。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推动创新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现金增量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加大国有企业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现金等激励力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四、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创新平台。市级财政对企业新设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分别按省级2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按优秀等次10万元/个给予奖励性补助(补助对象每年不超过4个)。我市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参照上述奖补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五、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户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加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开展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市级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分担,对其融资成本进行补助,开展贷款贴息。支持科技企业、科技项目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国资委)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软件产业发展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免税进口相关科技研发和教学用品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将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通过开放共享方式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研发和教学活动。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承担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揭榜制”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级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级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创新科技研发统计工作。整合部门科技统计资源,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提高研发统计数据质量。企业开展科技活动达到统计标准的,应积极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市域内开展项目研发活动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企业研发项目库,并作为享受当年研发激励政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十、加强重点企业政策服务。按行业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重点企业名录库,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对研发经费支出前20强企业或营业收入前20强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中小企业,开展集中辅导指导;对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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