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1-01-04 12:39 【字体:  

解读《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巴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巴中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科技成果转化奖;

(三)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奖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20项。对特别重大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但不得超过1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分别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进行监督,并对异议进行处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本市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

(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60日前,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六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同一项目两次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于惩戒期内的。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项目成果已在其他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使用过的。

第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提名者为个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为组织的,在提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

(一)本人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本人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评审组的评审。

评审专家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提名时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遴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产生拟奖候选者。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从拟奖候选者中产生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将综合评审形成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各奖种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成果或者奖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称评审、聘用(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候选者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定。

对异议者的身份应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评审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和审核的除外。

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处于评审进程的,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终止;已经授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收回证书。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或者奖励委员会举报和投诉。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中的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2月18日三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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