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 政策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4-21 10:01

 解读《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县(区)教科体局,经开区科技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更加科学评价全市科技创新活动成效,全面权威体现全市科技创新活动最新成果,充分彰显科学技术在推动“三市两地一枢纽”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和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巴中市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对《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部分修改,现予以印发。原《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巴科发〔2021〕4号)即行废止。

附件:《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巴中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巴中或者与在巴中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巴中。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等三类,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安全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指科技型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科技型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省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特别强,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省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市有很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大的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大的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明显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以上各类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但不得超过1项,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8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市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经济、科技、教育及相关领域领导或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和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2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主要负责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技局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选聘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协助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协助开展市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

(五)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会委员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家、学者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技局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技局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并报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十八条  提名单位是指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市科技局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的当年具有提名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为在巴全职工作的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同一项目两次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市科技局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提名项目统一填写《巴中市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专业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市科技局根据进入评审项目的专业等情况,分类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组成专业评审组,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选取评审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专业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评审程序。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按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顺序推荐拟奖候选者。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专业评审产生的拟奖候选者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度有项目参加综合评审的,该委员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会议,也不计入应到会人员总数。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由市科技局遴选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确定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评审形成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综合评审的结果,对拟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月1日制定的《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巴科发〔2021〕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