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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2-31 16:17

解读《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

巴财教〔2020〕83号

各有关金融机构,各区县财政局、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经开区科技分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服务体系,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财政资金引导机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巴中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8日


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服务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天府科创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教〔202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融资贷款(以下简称“巴中科创贷”),是指市级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分担,对其融资成本进行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和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合作银行须在巴中市设有机构。

第四条 在巴中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申请巴中科创贷。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获得近三年评价入库登记编号,并且企业在申报时符合科技型中下企业评价相关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企业在申报时为有效期内。

第五条 开展巴中科创贷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巴中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作为巴中科创贷具体运作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调整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章   合作模式

第七条 巴中科创贷采取以下模式:

(一)“财政+基金+银行”模式。基金在合作银行存入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1:5比例向企业贷款。市级财政落实企业融资成本补助,与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贷款风险补偿。

(二)“财政+担保+银行”模式。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存入资金,担保机构通过担保为企业增信。合作银行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1:5比例向企业贷款。市级财政落实企业融资成本补助,与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贷款风险补偿。

第八条 开展巴中科创贷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坚持独立审查的原则,对巴中科创贷业务进行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工作要求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全程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条 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联合参与巴中科创贷业务,巴中科创贷产品应在四川省金融应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天府信用通平台”)上架,为企业线上申请巴中科创贷提供平台支撑。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天府信用通平台发布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贷款规模与融资费用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每笔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巴中科创贷,每年累计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可连续3至5年申请巴中科创贷。经合作银行核查同意后,允许贷款企业无还本续贷。

第十二条 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时,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担保费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

第十四条 基金开展风险补偿业务时,费用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信用评级,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专业能力和公信力的评估、评级机构进行合作,最大程度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市级财政与基金(担保机构)、银行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市级财政分担的单笔贷款损失比例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基金(担保机构)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原则上银行承担的损失比例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

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或改变用途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市级财政按贷款协议签订时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 对通过担保(或基金)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市级财政按每笔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或基金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对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而进行的信用评级费用,市级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 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进行的评估费用,市级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巴中科创贷的企业自主确定贷款银行,通过天府信用通平台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对其科技属性审核、备案后转交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在基金或担保机构同意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并决定贷款发放可行性、贷款额度、贷款发放时机。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基金或担保机构需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及其他可以确定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各合作方按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协议、融资担保委托合同、保证合同等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企业可将银行贷款、担保、信用评级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等相关凭证资料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融资成本补助。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金融机构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定,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对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巴中科创贷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巴中科创贷重大事项决策;会同市财政局审定贷款损失分担补偿和企业融资成本补助方案。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巴中科创贷的风险补偿资金和融资成本补助预算管理、拨付和监督。

各区县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巴中科创贷的推广工作,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巴中科创贷的日常运营工作,审核企业科技属性,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企业;负责制定巴中科创贷具体业务办理流程等细则。重大事项及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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